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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學位證書範本|客製香港公開大學學位文憑
详细信息
校監、諮議會與校董會
(由1997年第50號第9條修訂)
6.
校監及副校監
(1)
大學設有校監一職,校監是大學的首長。
(2)
行政長官或由行政長官指定的一位人士是大學的校監。
(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3)
大學校監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在校監不在時,主席或由校董會藉決議而提名的任何其他校董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該等學位及名銜。
(4)
校監可根據校董會的推薦而委任一人為副校監,任期由校監指明。
(5)
副校監可在獲校監授權下行使校監在本條例下的任何權力或履行校監在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責。
(6)
副校監可藉向校監給予書面通知而辭職。
(7)
在副校監不在時,校監可委任一人署理副校監職位;而如此獲委任的人可按校監於作出委任時的決定,行使副校監的所有或任何權力和履行副校監的所有或任何職責。
(由1997年第50號第10條代替)
6A.
諮議會
(1)
大學設有諮議會,諮議會是大學的最高諮詢團體。
(2)
諮議會由校監及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程所指明的其他人士組成,並由校監出任主席。
(3)
諮議會具有以下職能 ——
(a)
收取校長的周年報告;
(b)
審議校董會向其作出的報告;
(c)
討論任何關於大學整體政策的動議,並就該等動議提供意見;
(d)
應大學的要求籌集資金(包括捐贈、認捐及遺贈),以貫徹大學的宗旨;
(e)
就促進大學在香港及外地的利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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