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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碩士學位證書範本|訂製公開大博士學位文憑
详细信息
7.
校董會及其職能
大學設有校董會。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校董會 ——
(a)
是大學的最高管治團體;
(b)
對大學的行政及大學事務的處理有全面控制權;及
(c)
可代表大學行使法律賦予大學的權力,及須代表大學履行法律委予大學的責任。
(由1997年第50號第11條修訂)
8.
校董會的成員
(1)
校董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校長;
(b)
常務副校長(如有人出任此職);
(c)
由校長提名並由校董會委任的副校長(如有人出任此職)不多於3位;
(d)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1或2位公職人員;
(e)
3或4位既非公職人員亦非大學僱員,由校董會委任並屬校董會認為是在香港的高等敎育方面具有有關經驗的人;
(f)
13至16位既非公職人員亦非大學僱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其他人士,其中 ——
(i)
最少9位屬行政長官認為是在香港的工商業方面具有有關經驗的人;
(ii)
2或3位屬行政長官認為是在香港或外地的高等敎育方面具有有關經驗的人;及
(iii)
最少2位屬行政長官認為是在香港的其他方面(即工商業或高等敎育以外的方面)具有有關經驗的人;
(g)
由敎務會提名並由校董會委任的2位敎務會委員;
(h)
由在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程中界定的有資格的全職敎職員互選選出,並由校董會委任的全職敎職員1位;
(i)
由在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程中界定的有資格的非全職導師互選選出,並由校董會委任的非全職導師1位;及
(j)
學生會會長。
(由1997年第50號第12條代替)
(2)
行政長官須從根據第(1)(f)(i)或(iii)款委任的校董中,委出 ——
(a)
校董會主席1位;
(b)
校董會副主席1位;及
(c)
校董會司庫1位。
(3)
根據第(1)(d)款獲委任的校董,任期由行政長官訂定,行政長官可酌情將他罷免。
(4)
根據第(1)(f)款獲委任的校董 ——
(a)
任期為3年,行政長官亦可在個別情況下指明較短任期;
(b)
可藉書面通知向行政長官提出辭職;
(c)
可獲重新委任(但校董不可獲重新委任為主席超過連續2屆任期)。
(4A)
由校董會根據第(1)(e)款委任的校董 ——
(由2002年第23號第82條修訂)
(a)
任期為3年,校董會亦可在個別情況下指明較短任期;
(b)
可藉向校董會主席給予書面通知而辭職;
(c)
可獲重新委任。
(由1997年第50號第12條增補)
(4AA)
由校董會根據第(1)(g)、(h) 或(i)款委任的校董 ——
(a)
任期為3年,校董會亦可在個別個案中指明較短任期,但當他停任提名或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他即須停任校董;
(b)
可向校董會主席發出書面通知而辭職;
(c)
可獲重新委任。
(由2002年第23號第82條增補)
(5)
(由1997年第50號第12條廢除)
(6)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2、 49及50條適用於根據本條作出的委任。
(由1997年第50號第12條修訂;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9.
校董會的委員會
(1)
校董會可成立它認為適當的委員會並委任其成員,以貫徹校董會宗旨。委員會成員中可包括不是校董的人。
(2)
各委員會主席均由校董會委任校董出任。
(3)
校董會可用書面將它的職能轉授予委員會,包括根據第11條委任署理校長或署理常務副校長的職能,並附加它認為適當的限制或條件,但以下職能不得轉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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