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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畢業證範本|公開大文憑製作|香港公開大學文憑補發
详细信息
香港都會大學
(由1997年第50號第5條代替。由2021年第22號第6條修訂)
3.
大學的設立和宗旨
(1)
在緊接2021年9月1日前名為“香港公開大學”的原有法團,在該日及之後 ——
(a)
其中文名稱為“香港都會大學”,而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Metropolitan University”;及
(b)
可以其名稱起訴和被起訴。
(由2021年第22號第7條代替)
(2)
大學的宗旨是以公開進修方式提供高等敎育機會,及藉培養學習風氣、提高知識水平和加強學術研究以支持該宗旨,從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
(3)
(由2021年第22號第7條廢除)
(4)
儘管《香港公開大學條例》第3(1)及(3)條被廢除,原有法團於2021年9月1日當日及之後作為大學而繼續存在。據此,原有法團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並不因為第(1)款所作的名稱更改,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
(由2021年第22號第7條增補)
(5)
在本條中 ——
《香港公開大學條例》
(
OUHKO
)指在緊接2021年9月1日前有效的《香港公開大學條例》(第1145章);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
(
OLIO
)指在緊接1997年5月30日前有效的《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第1145章);
原有法團
(
pre-existing body corporate
)指根據《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第3(1)條設立、並根據《香港公開大學條例》第3(3)條而繼續存在的法團。
(由2021年第22號第7條增補)
(由1997年第50號第6條代替)
4.
大學的權力
為貫徹其宗旨,大學可 ——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修訂)
(a)
自行或與其他高等敎育院校共同策劃學位課程及其他學術名銜課程;
(b)
自行或與其他人共同籌辦、發展、取得及提供採用多種敎學方法的課程;
(c)
錄取適合的人修讀課程,不論他們具備何等學歷;
(d)
頒授及撤銷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包括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
(e)
提供顧問、研究及其他有關服務,不論是否為了牟利;
(f)
承租、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持有、管理和享用任何類別的財產,及將該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脫手;
(g)
委任或聘請它認為合適的全職或非全職僱員、顧問或副校長,並釐定他們的薪酬及服務條件;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修訂)
(h)
為大學學生及僱員提供適當的設施及活動;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修訂)
(i)
以它認為合適的方式及規模將資金投資;
(j)
以適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條款借入款項;
(k)
以適宜的條款申請及接受資助;
(l)
徵求及接受不論是否受信託規限的捐贈,及擔任以信託形式歸屬大學的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受託人;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修訂)
(m)
釐定它所提供的課程、設施及服務的收費,並可指明使用這些設施及服務的條件;
(n)
按個別情形或某類情形,或普遍地減收、免收或退還上述收費;
(o)
支付校董、敎務會委員或任何委員會委員因執行有關職務而承擔的合理交通及住宿開支;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修訂)
(p)
就大學課程所用器材、設施及學術材料的供應,和其他機構及人士議定適合的條件;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修訂)
(q)
與任何人成立合夥或其他形式的聯營關係;
(r)
取得、持有在其他法團內的權益,和將之脫手,及成立或參與成立法團;
(s)
自行或安排他人印刷、出售、複製或出版任何稿件、書籍、話劇、音樂、海報、廣告或其他材料,包括錄映和錄音材料及電腦軟件;
(t)
辦理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事情,或對貫徹大學宗旨是必需的或有助的,或連帶須辦理的其他事情;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修訂)
(u)
訂立任何合約;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增補)
(v)
建造、提供、裝備、保養、維修和規管建築物、處所、家具及設備以及為進行大學的工作所需的一切其他設施。
(由1997年第50號第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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