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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畢業證模本|客製香港公開大學學位證書
详细信息
本條例設立一個法團,名為“香港都會大學”,以公開進修方式提供高等敎育機會,並對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由1997年第50號第2條修訂;由2021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1989年6月20日]
1989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202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香港都會大學條例》
。
(由1997年第50號第3條修訂;由2021年第22號第4條修訂)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大學
(
University
)指因第3(1)條的實施而名為“香港都會大學”的法團;
(由2021年第22號第5條代替)
公開進修
(
open learning
)指一個採用多種敎學方法的高等敎育系統,為適合的人提供敎育機會,不論他們具備何等學歷;
主席
(
Chairman
)及
副主席
(
Deputy Chairman
)分別指根據第8(2)條委任的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
委員會
(
committee
)指根據第9條成立的校董會的委員會;
校長
(
President
)及
常務副校長
(
Deputy President
)分別指根據第11(1)條委任的大學校長及大學常務副校長,亦指當其時署理校長或常務副校長職位的人;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增補)
校董
指根據第8條委任為校董會成員的人;
校董會
(
Council
)指根據第7條成立的大學校董會;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校監
(
Chancellor
)指第6條所指的大學校監;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增補)
財政年度
(
financial year
)指任何一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或指校董會根據第14(3)條定為大學財政年度的其他期間;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副校長
(
Vice President
)指任何根據第4(g)條委任的副校長;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增補)
副校監
(
Pro-Chancellor
)指校監根據第6條委任的大學副校監;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增補)
敎務會
(
Senate
)指根據第13條設立的大學敎務會;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增補)
諮議會
(
Court
)指根據第6A條設立的大學諮議會。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增補)
(由1997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編輯修訂——202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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